【大清新刑律规定从刑包括】《大清新刑律》是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,于1911年正式颁布。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,它在继承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,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律思想,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。其中,“从刑”是《大清新刑律》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,指的是对主刑之外附加适用的刑罚或措施,旨在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和预防。
一、从刑的概念与作用
“从刑”是指在主刑之外,根据犯罪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附加适用的惩罚措施。其目的在于强化刑罚的威慑力,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,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。从刑通常不单独适用,而是依附于主刑而存在。
二、《大清新刑律》中规定的从刑种类
根据《大清新刑律》的相关条款,从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:
从刑类型 | 内容说明 |
没收财产 | 对犯罪人非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,以剥夺其再犯能力。 |
剥夺公权 | 取消犯罪人的政治权利,如选举权、被选举权等,限制其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。 |
驱逐出境 | 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,因犯罪行为被强制驱逐出中国国境。 |
禁止营业 | 对某些特定职业者(如商人、医生等)因犯罪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。 |
强制治疗 | 对精神病人或有特殊疾病者,依法进行强制医疗,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。 |
三、总结
《大清新刑律》中的“从刑”制度体现了清末法律改革对传统刑罚体系的补充与完善。从刑不仅增强了刑罚的综合性与灵活性,也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社会治安与公共利益的关注。尽管该法典未能真正实施,但其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意义不容忽视。
通过从刑的设置,可以看出清末法律在吸收西方法理的同时,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内核。这种融合与创新,为后来的民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。